最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日期41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新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防止和减少浪费资源。

第八条:国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和维护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联防联控与协作配合。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三、环境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严格、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地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评价结果,确定国家环境质量等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规范,建立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监测数据,确定国家重点控制的环境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

四、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环境保护法律救济

第十九条:因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环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第二十条: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当事人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进行环境污染赔偿。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六、环境保护教育和科研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环保课程,开展环保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保宣传和舆论监督。网络新媒体应当传播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